“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186 发布时间:2023-06-21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3日深夜,周某某驾驶其所有的三轮摩托车,在路途中遇到了任某某,在征求任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无偿帮助任某某送达目的地。在行驶过程中,郑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周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某及三轮摩托车乘车人任某某受伤。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任某某无事故责任。任某某受伤后在枣庄市峄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支出医疗费4万余元。经鉴定,任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郑某系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该车的登记车主是某物流公司,在阳光财保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
【法院审理】
本案属于两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郑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周某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任某某不承担责任。
判决郑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任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某物流公司和周某某按责任比例赔偿。本案中,任某某无偿搭乘周某某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周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不应认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应当减轻周某某的赔偿责任,减除的比例以50%为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来源于:法律古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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