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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意外”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167  发布时间:2023-06-20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5日傍晚,陈某骑电动车回家时,被一根突然掉落的电线绊倒,摔倒在马路中间。恰巧,刘某驾驶小车驶来,由于采取措施不及,将陈某碾伤。事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 

       事后查明,掉落的电线系移动公司用于通信的线路。移动公司与刘某均以意外事故为由拒绝赔偿陈某医疗费等损失。

意见分歧

       本案中,事故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意外事故,陈某的损害应由谁赔偿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故被认定意外事故,即双方对该起交通事故均无责任,因此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移动公司的电缆掉落是造成陈某摔倒的直接原因,因此,移动公司应赔偿陈某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起事故认定为意外事故仅是指在事故中不负责任,但这并不能免除刘某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陈某的损失应由刘某及移动公司共同赔偿。


律师解读

       第二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主要理由如下: 

        一、交通意外事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交通意外事故也属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只有一种,即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除此之外,机动车不得以任何理由免责

       本案中,陈某被电缆绊倒后,被刘某所驾小车碾伤,造成伤害并非其故意。刘某采取措施不及未能避免事故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移动公司是否应当对陈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移动公司对其所有的电缆负有日常管理和维护的职责,但其疏于管理、维护,致使电缆掉落绊倒行人,存在过错。同时,移动公司不能证明陈某存在过错,也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电缆掉落,因此,对陈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于:法律古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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