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再审审理的4个裁判观点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238 发布时间:2023-06-18
01.当事人的代理人因另案开庭时间冲突申请延期开庭,法院不予准许并缺席审判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现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对符合该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这表明人民法院对是否延期开庭具有决定权,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也可以不延期开庭。一审法院在本案开庭传票中确定的开庭时间与俊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另案开庭时间冲突,不必然导致俊申公司不能参加本案诉讼,该公司可以委托公司职员或者更换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在开庭三日前未就俊申公司提出的延期开庭申请作出回复,视为不同意延期开庭,则俊申公司应当按时到庭,而该公司拒不到庭,一审予以缺席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现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不构成程序违法。本案二审中,俊申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充分行使了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二审法院根据双方举证进行了证据认证和事实查明,未剥夺俊申公司的诉讼权利。据此,俊申公司以一审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对本案二审判决启动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5398号
02.对一审裁判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因其缺乏再审利益,人民法院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现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现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当事人,因为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对郭某的再审申请,本院理应不予审查。但为查清事实,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审查了郭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查后发现,郭某所提交的其称与出纳王某梅谈话录音、司机王某波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据材料形成时间分别为2018年2月2日及2018年3月18日,不是在过去诉讼过程中没有发现的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现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新的证据”。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256号
03.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中均未就争议债务非系夫妻共同债务提出明确意见而在再审时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
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期间的答辩理由及二审上诉理由中均仅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提出异议,并未针对该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发表不同意见。尤其在二审审理期间,对于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再审申请人并未就此提出异议,亦无相应明确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二审法院据此判令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认定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的判决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567号
04.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与其自身权益无关的,不具有再审利益。
再审申请人称原审法院对于其他当事人的送达及缺席判决存在程序违法,但再审申请人与其他当事人并非同一民事主体,其他当事人没有就此提出异议。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已得到充分保障,其对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具有再审利益。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法院不应将抵押物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产生的利息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但该抵押物为其他当事人名下的房产,该财产权属与再审申请人也无关,原审法院认定被采取保全措施后产生的利息在抵押物担保范围之内,亦不损害再审申请人的权益,故其对抵押物的担保范围亦不具有再审利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与其自身权益无关,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未损害其在程序及实体上的权益。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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