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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再审审理的4个裁判观点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214  发布时间:2023-06-18


01.上级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程序中当事人可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答: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22年11月第1版。


02.法院如何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已过法定再审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现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现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二审判决已于2016年9月6日作出并依法送达,至其2019年12月12日申请再审,早已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六个月。金厦公司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由申请再审,则需审查其是否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706号

03.在适用“新规则”对已生效的“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改判为“夫妻单方债务”时需遵循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夫妻非举债方背负巨额债务;二是夫妻非举债方不知情且不可能知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8)71号)第二条规定:“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据此可见,在适用“新规则”对已生效的“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改判为“夫妻单方债务”时需遵循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夫妻非举债方背负巨额债务;二是夫妻非举债方不知情且不可能知情。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再20号


04.被害人的损失可在刑事案件中获偿的,其作为原告再行提起民事诉讼应予驳回起诉,对于该驳回起诉裁定申请再审的,不应支持。


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判文书认定,当事人骗取银行贷款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对其骗取的贷款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银行,不足部分应予退赔。据此,银行作为该刑事案件确定的被害单位,其所受损失可在该案相关程序中获偿。此时,银行再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银行关于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遗漏诉讼请求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应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478号


来源于:法小律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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