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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213  发布时间:2023-06-07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6日,麻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李某驾驶的货运三轮汽车相撞,致坐在李某驾驶车辆的后车斗上的顾某受伤。经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麻某、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顾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顾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6万余元。后经医学机构鉴定:顾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后极重度智能减退,构成人损一级伤残。顾某监护人以顾某名义起诉,要求麻某、李某、保险公司赔偿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一百五十九万元。

律师解读


       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不等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着眼于事故发生问题,针对的是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没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不纳入其中。而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立足于损害填补,考虑的是各方的过错和对损害发生的贡献度。

       本案事故发生时,顾某坐在李某驾驶车辆的后车斗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载货汽车不得载客的禁止性规定,虽然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事故责任,但该行为增加了自身的危险,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顾某就实际损失扣除交强险理赔额度后自负10%责任,剩余部分由麻某和李某各承担45%。

来源于:法律古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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