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悬赏执行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权威发布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223 发布时间:2023-06-03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悬赏执行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最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本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悬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社会发布公告,由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提供有关案件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据此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的,按照承诺的条件和标准给予举报人一定酬金的执行措施。
第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悬赏执行措施:
(一)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义务履行的人无法联系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二)人民法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查找到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船舶或其他动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后未能实际扣押的;
(四)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或嫌疑的;
(五)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或纳入失信名单的;
(六)需要实行悬赏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申请悬赏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案件执行期间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具体请求、事实理由、酬金额、兑付承诺、悬赏公告形式、范围、有效期间等内容。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并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五条 悬赏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等。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载明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姓名等;
(二)执行案号、案由、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等相关情况;
(三)悬赏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可附被执行人照片,悬赏举报特定财产线索的,应当列明财产的牌照、特征,可附该财产照片;
(四)酬金额或比例以及兑付条件、方式等;
(五)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六)悬赏公告的有效期间;
(七)申请执行人姓名、诉讼地位等。
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有特殊要求的,人民法院视情况做出决定。
第六条 悬赏公告由执行局长审核、签发后,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发布,也可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交通道路卡口、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张贴。
申请执行人另行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悬赏公告的,应当在执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关发布费用;逾期未支付的,悬赏公告仅在人民法院媒体平台发布。
第七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举报人提供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举报时间先后实时登记,并通知举报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举报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内配合询问的,视为放弃举报。
执行法院询问时,应准确记录举报人身份信息、财产线索、报告时间等,并对提供财产线索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进行初步的甄别与排查。对已由执行法院掌握的举报线索,应及时告知举报人,防止产生争议。
第八条 执行法院接到举报线索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或强制措施。
第九条 执行法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酬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十条 悬赏提供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义务履行人下落线索的,申请执行人一般应在1000元以上承诺支付酬金。
悬赏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应在不超过查扣财产价值10%的范围内承诺支付酬金,但单个案件的酬金不得少于1000元。
第十一条 酬金的领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控制了被执行人或实际执行到位;
(二)相关线索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被执行人已经报告或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范围。
第十二条 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控制了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于5日内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金额向举报人支付酬金。酬金由申请执行人在发布悬赏公告前预先缴纳,公告期结束如无人举报则退还酬金。
举报人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应于10日内按申请执行人的承诺金额或标准向举报人支付酬金。酬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等无法扣减的,酬金由申请执行人在领取特定物之前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酬金由在先举报且举报信息详实准确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举报人均分。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举报人参与悬赏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二)申请执行人是单位的,申请执行人一方符合《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高管人员(含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与上述(一)、(二)、(三)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五)案件执行完毕后提供线索的人员;
(六)其他不应发放酬金情形的人员。
第十五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信息应从合法渠道获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不得领取酬金,并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合谋骗领酬金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在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举报措施相关问题的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于:陕西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