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团队简介  |  最新动态  |  经典案例  |  业务范围  |  以案析理  |  法律法规  |  热点问题分析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  联系我们
最新动态
· 夫妻一方可以仅凭离婚协议书向不
· 最高法院:败诉后不提上诉,申请
· 西安新版仲裁规则将于9月1日实施
· 当事人问律师“案子能不能赢”,
· 男子花18万找代孕,同居半年后未
· 出借手机的风险
· 出借身份证的风险
业务范围
· 担任法律顾问
· 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
· 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 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
· 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最新动态 > 正文

最高法裁判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则有关利息标准的约定亦无效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252  发布时间:2023-05-26

来源于:民商事审判资讯

2022)最高法民终345号




裁判要旨

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欠付工程款利率标准进行了约定,但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则其有关利息标准的约定亦无效。


3.利息部分。(1)主体工程欠款、辅助工程欠款、桩基工程欠款利息。成森公司上诉主张,该部分利率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欠付工程款利率标准进行了约定,但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则其有关利息标准的约定亦无效,成森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案涉工程于2018年6月5日办理五方验收,虽然双方约定发包方对所欠付的工程款在1年内的按月息1%支付承包方利息,超过1年的按月息2%支付利息,因案涉工程相关协议无效,其计息标准不应作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主体工程欠款利息以10178798.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适用法律正确。(2)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利息。经查,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付款审批表》《工程联系函》等在案证据证实盛名公司确实存在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成森公司虽主张的该部分利息为20381889.46元,但其并未提供全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付款审批表》形成完全的对应关系。一审判决综合考虑案涉工程竣工时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酌情支持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利息200万元,较为合理。(3)履约保证金利息。双方当事人对返还375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无异议。成森公司认为,虽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但自协议约定的退还之日起应计算逾期利息。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不计息,故一审判决参照双方约定,对成森公司主张的履约保证金利息,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民事法律参考整理,在此致谢! 特别提示:本号所载的文/图等稿件均出于为公众传播有益资讯信息之目的,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个人学习参考。如其他媒体、网络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须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若转载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后台留留言!


 

赵彦儒鲁班律师团队

2023年5月24日

电话(同微信):18702979132

首页  | 个人简介  |  最新动态  |  经典案例  |  业务范围  |  以案析理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赵彦儒鲁班律师团队
电话:029-88091691(座机) 18702979132(西安) 传真:  Email:zyr60453179@163.com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与丈八一路十字东南角绿地领海大厦 A 座507A室。 北区地址1:西安市国际港务区地铁站华南城D区华誉64号楼28层16、17、19办公室。地址2:华南城1668时代广场A2座6楼19号办公室 陕ICP备08068547号 技术支持:重庆网站建设
重庆装饰导航 东利 人造石 IP多多_流量多多 装饰公司导航网|装饰公司|装饰公司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