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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不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251  发布时间:2023-05-24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仍应对当事人是否具备起诉条件进行立案审查,故当事人应提供相应证据材料。2020年施行的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条基本沿袭了2001年《证据规定》第1条的基本精神,即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这里相应的证据就是起诉证据。所谓起诉证据是指用来证明当事人享有起诉权和由法院主管、受诉法院享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一般而言,起诉证据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起诉证据是当事人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在此强调了证据提出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表明起诉证据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起诉人所提交的证据。


2.起诉证据是指当事人为获得积极起诉后果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这层含义侧重于举证的目的性,这里积极起诉后果构成了举证的直接目的。但要说明的是,积极的起诉后果有程序后果和实体后果之别,前者意味着起诉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或受理,后者则是指实体期待权益的实现。起诉证据提交的目的显然首先体现为起诉的有效性和被法院立案受理。


3.起诉证据是用来证明起诉人是否具有起诉权和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证据。这是起诉证据区别于其他阶段诉讼证据的个性所在。正是由于证明对象上的特殊性,才使起诉证据具有独立意义。


过往司法实践中,除了证明符合起诉形式的证据之外,法院在立案审查时,还要审查是否同时提供了能证明诉讼请求和事实的证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是“起诉证据”最早的文件性依据,其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但立案审查只限于程序审查,即只审查起诉证据能否表明当事人身份或者争议的事项是什么,并不审查证据事实本身,更不允许实体审查。换言之,审查起诉时法院不考察起诉证据与本案事实之间有多大程度的关联,更无须审查起诉证据对本案事实有多大的证明力。故不能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就提供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否则,本规定中的举证时限制度、证据交换制度以及审理程序就失去了存在价值。故自从2015年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之后,法院的审查则主要围绕是否具备起诉的形式条件进行,看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形式起诉条件以及起诉状是否记载了《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的事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释明。至于关于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比如,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500元,一般应当提供转账凭证、借条以及返还的约定等证据),在起诉阶段并非必须全部提供。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法院会给原告、被告相应举证期,在举证期内原被告双方可再提供用以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当然,原告也可在起诉阶段全部提交,不过这并非强制性规定。如果原告拒不依照本条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则应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


                                                                                                         来源于民商事审判


  友情提示:

  赵彦儒,男,中共党员,律师执业超过17年,已有14年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办理经历,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20141月,入选中国当代优秀律师,同年被评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优秀律师。2017年被陕西省司法厅和省律协评为陕西“省级优秀律师”,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2年至今),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1年至今),国家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国家首批“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专业律师”兼评委,国家首批“公司法专业律师”,2022年陕西省首届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十大典型案例获奖者、陕西省律师协会实习律师面试考核考官、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研究院特聘观察员。2018年在国家商标局注册“鲁班法律”商标,2018年在国家商标局注册“鲁班律师”商标,秉承“工匠精神、精准创新”,为中外客户提供优质的建设工程房地产法律服务。 

现担任陕西省政府PPP项目评审专家(省财政厅、发改委)、陕西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20193月评为优秀)、陕西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工作专门委员会副主任(20193月评为优秀)、陕西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经济发展促进会副会长,陕西省涉诉涉访案件专家库成员。

2020年与另2位律师创办陕西策捷律师事务所。


 

赵彦儒律师团队

2023年5月23日

电话(同微信):1870297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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