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班律师团队在陕西省高院成功代理某施工合同案件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551 发布时间:2022-08-15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4日,延安市某建设公司与湖北市某施工总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将延安某项目发包给湖北市某施工总包公司。2018年9月16日,总包公司以《内部经营责任承包合同》的形式,将其承包的延安某项目转包给实际施工人甲。
甲所施工项目完工后,建设公司和总包公司通过邮箱、微信发送《过程审核表》、《临时设施价款清单》、《退场协议》给甲,与甲核对、协商,最终建设公司和总包公司签订《退场协议》,约定就涉案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不少于44725700元。
2021年,甲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至法院,要求总包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建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审法院以甲证据不足,无法确定工程量和计价标准驳回起诉。
律师工作:
我们律师团队接受实际施工人委托,代理省高院二审程序。在二审中,我们成功让法院采纳我们的代理观点,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1、从延安市某建设公司与湖北市某总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的内容看,该合同应为转包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
2、延安市某建设公司已实际接收实际施工人甲已完工程的行为,可视为甲移交的已完工程合格且已交付。且各方虽未达成最终结算协议,但案涉撤场已明确已完工程造价不少于4442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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