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提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裁定书作者:本站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点击:573  发布时间:2022-05-31 
	秦虓蓁、韦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6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虓蓁,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韦强,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新平,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儒,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梅梅,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星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劳动南路旭景名园小区12号楼00111室。
 
	法定代表人:袁瑞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波,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应金良,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秦虓蓁、韩新平、韦强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星火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秦虓蓁、韩新平、韦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小飞
 
	审判员  任雪峰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厉文华
 
	书记员赵国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