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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的经济类犯罪最全整理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987  发布时间:2018-10-10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指的是人们在公司的设立、运营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严重的违法行为或犯罪时,应该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为接受刑罚。而刑罚又分为死刑、自由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财产刑(没收财产和罚金)、政治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同的犯罪,其犯罪雅间的构成不公,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同。下述几个是比较常见的企业刑事犯罪行为。


金融票据犯罪

1、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5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 


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6、逃汇案(刑法第190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在200万美元以上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7、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骗购外汇,数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8、洗钱案(刑法第191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9、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10、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1、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一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2、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二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3、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195条)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14、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5、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涉税犯罪

16、逃税案(刑法第201条)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17、抗税案(刑法第202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18、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9、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一款)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1、虚开普通发票案(刑法第205条之一)


虚开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6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一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6、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二款)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7、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三款)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8、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九条第四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9、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10条之一)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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