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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疑难问题之更正登记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1071  发布时间:2018-05-08

  案例:当事人甲按照法定继承了丙的房屋,申请房屋转移登记,乙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因未查封相应的房屋,某房屋登记部门便为甲进行了房屋登记。随后,乙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部门该如何处理呢?

分析:首先,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登记时仅进行形式审查,并不进行实质性法律关系的审查,本案例中当事人甲提交了符合办理转移登记的材料,房屋登记部门理应为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其次,房屋存在权属争议,乙应当先到房屋登记申请异议登记,然后在规定期限内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乙并未申请异议登记直接提起了诉讼,在诉讼中也未进行查封,房屋登记部门在不知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办理了房屋登记,并无过错。

   最后,乙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相应的房屋登记,房屋登记部门存在以下争议:一是按转移登记进行,从甲名下转移登记到乙名下,显然,这与生效的法律文书内容不符,文书要求从丙名下登记到乙名下;二是先撤销甲的房屋权属证书,然后再为乙办理房屋登记。但是,该案并不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三是进行更正登记。笔者认为应按更正登记进行,理由如下:(1)《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该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确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2)不能按转移登记进行。本案中丙的房屋已经按转移登记合法地登记在甲名下,也没有相应的材料证明甲在申请房屋登记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房屋登记部门便不能依职权撤销甲的房屋登记。(3)按更正登记进行。何为更正登记,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释义。笔者认为申请更正登记的前提条件是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有两大类:一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记载错误,一是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记载错误。本案例便是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记载错误,在这种情况下,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更正登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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