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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不是法定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客观事实的根据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1761  发布时间:2018-05-06

阅读提示

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尽最大努力追求胜诉效果,组织大学教授等法学专家对其案件进行论证,并向法院提交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试图影响法院最终的裁判结果。本文多个案例中当事人就提交了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最高法院对此予以明确,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不属于法定证据,故未予采信。

我们认为,向法院提交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方式不仅效果甚微,而且有损司法独立,毕竟专家对案件进行论证是受一方当事人委托,并非公益行为,专家论证意见的作出并未依据案件全部证据材料,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亦存在脱节之处。

为此,我们建议当事人应理性行使诉权,诉讼和打官司是一个非常专业的事情,委托专业的律师做专业的事。在法官责任制和司法环境越来越好的情况下,真正影响法官裁判的,排除个别人为干扰情形外,最重要的是要以专业的方式梳理事实和证据、以专业的方式论证诉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专业的、于法有据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才能真正的在判决书形成的过程中影响法官的裁判,最终打赢官司,取得好的结果。

裁判要旨

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系专家观点意见,不能作为认定客观事实的根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不予采信。

案情简介

一、西洋肥业与杨绍亮、刘忠全股权纠纷一案,西洋肥业不服贵州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两组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

二、最高法院认为,西洋肥业提交的两组证据材料均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不予采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西洋肥业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西洋肥业申请再审提交的一份新证据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的《关于杨绍亮、刘忠全涉嫌合同诈骗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被申请人杨绍亮、刘忠全质证认为,不认可上述真实性,专家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该专家意见书存在多处错误。

最高法院对此认为,“法律意见书系专家观点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客观事实的根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必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类型,而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并不属于法定证据,不会被法院采信,因此须慎重提交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西洋肥业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材料共11份,拟证明囿源公司和杨绍亮故意隐瞒与磷肥厂有65%重大利益分成的事实;杨绍亮等人故意保留囿源公司40%股权,不将剩余股权过户至西洋肥业名下。

……

11.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的《关于杨绍亮、刘忠全涉嫌合同诈骗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证明杨绍亮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之前,虚构钻孔,违背《磷矿地质勘探规范》,伪造磷矿储量,以此进行合同欺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故意隐瞒利益分成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欺骗西洋肥业,擅自保留40%的股权,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

杨绍亮、刘忠全质证认为:……关于证据11,不认可其真实性,专家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该专家意见书存在多处错误。4.证据1、2、4-7、9、10在一、二审中已经过质证,不属于新证据。

本院认为:……关于证据11,法律意见书系专家观点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客观事实的根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因此,西洋肥业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材料亦不属于再审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来源

申请再审人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绍亮、刘忠全股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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