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设置抵押权的预售商品房能否办理登记备案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1050 发布时间:2018-05-02
开发企业将已设置抵押权的预售商品房又出售给预购人,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主管部门能否办理预售商品房备案手续呢?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入手,进行分析。
一、现行的法律规定
1、《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分析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关于抵押物处置,采用了价金物上代位主义,抵押权追及效力和涤除制度。
首先,鉴于“物尽其用”原则,法律并未禁止抵押人处置抵押物。因有抵押权人,在处置时,理应告知抵押权人。但考虑到,如何能既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利益,又实现了“物尽其用”呢?法律便为抵押权人设置了两个救济途径:一是抵押权追及效力,一是涤除制度。
什么是抵押权追及效力呢?即“如果抵押物应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换句话说,抵押人将抵押物处置给了买受人,也为买受人办理了相关的手续,但仍不能对抗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什么是“涤除制度”呢?即“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换句话说,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可消除抵押权。当然,法律也规定了受让人的救济渠道:一是追偿权,一是对抗权。
鉴于上述分析,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抵押人将抵押物处置给买受人,到房管部门办理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的,房管部门可以为其办理,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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