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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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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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施行)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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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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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国家统计局2017年3月3日发布)
《2016年陕西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61626元》 (陕西省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发布)
《关于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陕西省人社厅2017年3月24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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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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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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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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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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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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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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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2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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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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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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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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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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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2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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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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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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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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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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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2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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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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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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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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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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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2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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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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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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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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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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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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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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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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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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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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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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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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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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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平工资×24个月
5135.5元×24=1232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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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平工资×24个月
5135.5元×24=1232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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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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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1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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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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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平工资×21个月
5135.5元×21=10784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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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平工资×21个月
5135.5元×21=10784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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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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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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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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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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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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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1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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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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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平工资×15个月
5135.5元×15=770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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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平工资×15个月
5135.5元×15=770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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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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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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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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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平工资×12个月
5135.5元×12=616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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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平工资×12个月
5135.5元×12=616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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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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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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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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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平工资×9个月
5135.5元×9=462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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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平工资×9个月
5135.5元×9=462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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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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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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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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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平工资×6个月
5135.5元×6=308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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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平工资×6个月
5135.5元×6=308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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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陕西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4)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陕西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5)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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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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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5、注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2014年起不再鉴定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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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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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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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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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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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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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平工资×50%
5135.5元×50%=256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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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平工资×40%
5135.5元×40%=205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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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平工资×30%
5135.5元×30%=154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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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费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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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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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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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伤康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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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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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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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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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伤复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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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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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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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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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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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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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平工资×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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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5.5元×6=308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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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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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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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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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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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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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16元×20=672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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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 告
1、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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