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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风险有多大?你有必要了解!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987  发布时间:2018-04-26


挂靠是什么

挂靠主要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利用自身的资质,使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也是业内人经常提到的“借名合同”或“戴帽子合同”。通常表现为个人或企业不具备资质而与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签定挂靠合同或以项目承包名义等形式实施工程建设行为。

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挂靠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同时也是实务中普遍存在的行为。

挂靠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只要存在挂靠行为,企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无效。包括总包合同以及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签订的所有合同。

承担项目风险

工程质量不合格将无法获得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如果挂靠人所施工的工程在进行验收时被判定为不合格,则施工合同目标没有如期达成,发包方将没有义务向被挂靠企业再支付任何工程款,还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追回此前已经支付的工程款,而此时,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将被视为一体,一同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费,有命拿没命花

在《解释》第四条中有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正如前文所提,挂靠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因此施工所得被视作“非法所得”顺理成章。通常,挂靠人的非法所得是指挂靠人获取的施工纯利润,即指挂靠人收到的该工程全部工程款减去挂靠人的实际投入(包括材料、设备及劳务费支出、自身管理费、被挂靠企业代扣代缴的税收)的差额。一旦法院判令收缴,挂靠人往往无充分证据证明自身的身份而导致损失。

看企业心情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往往是纯粹的利益关系,因此两者关系的维护直接影响着合同的履行效果。项目中标前后挂靠人更换的案例比比皆是,很多企业都只是借用挂靠人的证书去投标,但却不一定保证挂靠人能出现在施工现场。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挂靠人个人往往很难与企业去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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