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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出卖方可以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1114  发布时间:2018-04-19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外,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18条特别是其第2款对“合同履行地”作出的进一步定义(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由于各地、各级法院对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甚至相向而行,在司法实务上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再加上案多人少,很多法院对于买卖合同中货款纠纷案件,出卖方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不予受理,而是告知出卖方向买受方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显然增加了出卖方的维权成本。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典型案例暨2017年12月28日的(2017)最高法民辖26号民事裁定书,则明确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司法解释的适用意见:即因货款纠纷,卖方住所地作为货币接收地,具有管辖权。因此,今后对于买卖合同中的货款纠纷案件,如果买卖双方在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及管辖地的情况下,出卖方可以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用再跑到买受方住所地去诉讼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26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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