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调解书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2915 发布时间:2011-06-05 广东广州市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2010]广州案字16号
申请人:重庆市***建筑有限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谭***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彦儒 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 重庆市***建筑有限公司西安项目部经理
被申 请 人:中国中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广东省广州市XX区站此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 中国中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广东省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于201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重庆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中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清算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10]广州案字16号。
本会依法受理本案后,于2010年11月1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肇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资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作任何实体答辩。
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0、31、32条以及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18、19、20条的规定,由本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张XX先生与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李伯桥先生及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邓XX先生于2010年11月30日组成合议仲裁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仲裁。
本仲裁庭于2011年1月21日依法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赵彦儒律师、蔡***先生和被申请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戴***先生到庭参加了整个庭审程序。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在其仲裁申请书中称:
2007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中铁五三西安城交[2007]001号合同,约定申请人修建西安城市交通工程C01合同段部分桥梁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09年9月21日进行了验收清算,并于2009年11月17日签订《清算协议》,该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16075007元,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给申请人01658199元,被申请人尚未支付给申请人5416808元,被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付完清算协议款项。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款项5416808元,付款期限截止2010年3月21日,届时被申请人未付款,经催促,未果;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任然没有付款。被申请人的行为于情不通、于理不合、于法不允。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特申请仲裁,请依法裁定:
1、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5416808元及利息;
2、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庭审及调解协议
仲裁庭在庭审中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通过举证、质证查清了本案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在被申请人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的义务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不写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基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与请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1条第2款、第52条和《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49条第2款、第50条的规定,结合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义务的实际情况,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承诺在2011年1月26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工程尾款5326103元(伍佰叁拾贰万陆仟壹佰零叁元整)。
二、双方确认上述金额是申请人在该工程项目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尾款,申请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再就该工程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
三、被申请人把全部款项汇入申请人指定的***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账户(账号为:2606******************),即视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付款义务。
本调解书具有终局效力,自本案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邓XX
仲 裁 员:李伯桥
仲 裁 员:张XX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袁XX、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