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第三人申请书22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2530 发布时间:2009-05-08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 ××A市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
地址:××A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赵彦儒,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其鸾,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宋××为刘××诉××B市江南燃气有限公司、××A市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第三人。
事实与理由:
刘××诉××B市江南燃气有限公司、××A市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刘××诉称,2007年3月14日七时许其表姐宋××已经闻到浓重的煤气味,××B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的事故调查报告认为:“燃气表左恻壁一内径为2.2公分工艺孔漏气遇电火花而引发的爆炸事故”。申请人认为,在已经闻到煤气味并发现燃气有泄露的情况下,宋××开灯产生电火花是导致爆炸的直接原因,宋××对曾××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此案的处理结果与宋××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申请人依法请求贵院追加宋××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 ××B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市智能仪表工业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