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重新鉴定申请书21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3078 发布时间:2009-05-08
法医学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唐ⅹⅹ 男 1966年3月 26日出生 汉族 高中文化 ⅹⅹ市钢铁有限公司职工 住该公司家属院10号楼ⅹⅹ室
电话:13289165655、0916—2853078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委托相关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对唐ⅹⅹ的下列伤残情况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1、唐ⅹⅹ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究竟系2007年12月29日所受伤,还是系2000年7月所受伤?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的伤害程度是否与2007年12月29日外力作用有关系?
2、唐ⅹⅹ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的伤情属于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并对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3、唐ⅹⅹ胸部损伤、左第7肋骨骨折、右上唇内侧挫裂伤等的伤情属于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并对胸部损伤、左第7肋骨骨折、右上唇内侧挫裂伤等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鉴定目的:确定唐ⅹⅹ的伤残等级,以便计算赔偿费用。
事实与理由:
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2008年12月3日做出交大司鉴中心(2008)ⅹⅹ号《司法鉴定书》,属违法鉴定,具体违法之处如下:
1、该司法鉴定书有案情简介、病历摘要、法医检查、分析说明,而缺乏鉴定结论,不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要求,属违法鉴定。
2、该司法鉴定书超出委托事由进行分析说明,属违法的。
3、该司法鉴定书分析说明部分写道“左第7肋骨骨折可疑。余(一)”。“左第7肋骨骨折诊断依据不充分”。属于否定ⅹⅹ县医院住院病历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该鉴定的送检材料中包括了ⅹⅹ县医院住院病历,即该病历是鉴定依据的重要资料,如果病历有问题或错误的,那就应当退回送检材料,不应做司法鉴定。
4、该司法鉴定书分析说明部分最后写道“唐ⅹⅹ尺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的伤残等级均应属十级伤残。”该表述有多种理解,不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文字表述准确的要求,是错误的。
5、司法鉴定人韩ⅹⅹ未对唐ⅹⅹ左第7肋骨做法医学活体检查,也未做X线或CT检查,就草率在分析说明部分写道:“左第7肋骨骨折可疑。余(一)”。“左第7肋骨骨折诊断依据不充分。”而且该分析说明的内容超出了委托事由,否定了住院病历,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超出范围的司法鉴定书。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2008)ⅹⅹ号《司法鉴定书》不服。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书面申请。
此致
ⅹ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诉讼代理人:赵彦儒 律师
二〇〇九年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