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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词15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2469  发布时间:2009-05-13

行政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和《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赵彦儒律师担任本案原告李ⅹⅹ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我对本案作了必要的调查了解,结合开庭审理情况,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ⅹⅹ1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为ⅹⅹ号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是违法的
       根据ⅹⅹ2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2007年7月17日出具的《机动车登记、业务退办凭证》、ⅹⅹ1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颁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临时行驶车号牌》,结合ⅹⅹ省ⅹⅹ县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和ⅹⅹ2市计量测试所出具的《测试报告》,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原号牌ⅹⅹ号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李ⅹⅹB机动车发动机型号与合格证记录不相符,轮胎规格与合格证记录不相符,涉案车辆外廓长、宽、高和货箱内部长、宽、高亦均与合格证记录不相符。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49条、第5条第(九)项和第(十六)项、《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23条之规定,被告为涉案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是违法的。
          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并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6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所以,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为ⅹⅹ号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是违法的,并撤销被告该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8万元,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认定被告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属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国务院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 第23条规定:“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4年公安部72号令)第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第18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二)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2004年颁布)第5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将相应事项签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相应栏目内,不录入的项目
不签注,并签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九)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十六)机动车的技术数据:1、发动机型号、排量/功率、外廓尺寸、轮胎规格;4、货箱内部尺寸。”第49条:“机动车档案转出地和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严格审核转出和转入的机动车档案,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统一规定的,禁止转出和转入。”
      综上所述,被告违法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ⅹⅹ市ⅹⅹ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
                                                                 赵彦儒 律师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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