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3304 发布时间:2009-05-06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汉中民终字第3号
上诉人:福建省惠安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鈡育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彦儒,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许国富,男,生于1961年2月 28日,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桥镇田庄村南埔九号,建筑承包商
被上诉人:汉中市恒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买泉,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玲,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云山,该公司副经理
福建省惠安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城固县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城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7387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建军
审判员:秦保新
审判员:邓 民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新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