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点击:3150 发布时间:2009-03-17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汉民初字第97号
原告 西安俩兄弟五金装饰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证号:71017727—3)
法定代表人:李福利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西安市自强东路400号大院西隔壁)
委托代理人 白友兵, 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陈在国,男,生于1964年11月14日(身份证号:610230196411140312),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 赵彦儒, 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冉阳菊,女,生于1965年10月3日(身份证号:510100196510031222),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初中文化,住汉中市汉台区青龙路附4号。
原告西安俩兄弟五金装饰有限公司诉陈在国、冉阳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安俩兄弟五金装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 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俩兄弟五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余 展
二00九年一月 十六日
书记员:薛兆瑞 |